閩交院人〔2015〕36號
關于印發(fā)《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各系(部、館、中心)、各處(室):
為規(guī)范臨時用工管理,保障學院教學、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本規(guī)定經院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學院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規(guī)范臨時用工聘用程序,保障學院教學、科研及生活秩序,依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用工原則
(一)精簡原則。嚴格控制學院臨時用工數量,提高臨時用工質量。人事處負責全院臨時聘用人員的編制調控和審批,缺編部門應在部門崗位定額內,先從全院現有人員中調配,確因無法調配,方可設置臨時聘用崗位,招聘臨時人員。滿編、超編部門不予聘用臨時人員。
(二)擇優(yōu)原則。招聘臨時人員必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擇優(yōu)招聘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凡適合設置非全日制用工崗位的,一律不設置全日制用工崗位。
(四)適合采用社會化服務模式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模式或安排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不設置臨時聘用人員崗位。
(五)管理崗位原則上不聘用臨時人員,特殊情況需聘用臨時人員的聘用期限不超過一年。
二、用工條件
(一)18周歲以上,聘用在專業(yè)技術崗位有專業(yè)技術職稱的臨時人員男不超過60歲,女不超過55歲;其他工勤人員男、女分別不超過50、45周歲; 聘用退休人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專家、顧問、特聘人員除外)。身體健康(有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二)品行端正、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工作負責,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勞動技能(工勤人員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其它具體招聘條件。
(三)“三證”齊全,即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失業(yè)證(本市人員)或暫住證(非本市人員)、計劃生育證。
(四)對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種作業(yè)工種的臨時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或勞動部門出具的《特殊工種上崗證》。
三、聘用程序
(一)申請:由用工部門填寫《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崗位設置申報表》(見附件1),提出人員需求計劃送人事處匯總。經主管人事的院領導審批后,方可納入臨時聘用人員崗位及招錄計劃,不得先用后報。
(二)招聘:各崗位聘用全日制臨時人員一律采取公開招聘的形式。由人事處負責統(tǒng)一向外發(fā)布招聘信息、組織報名、指導填寫《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報名審批表》(見附件2)、會同用工部門審核應聘資格及招聘考核。非全日制臨時人員由用工部門自行招聘,報備人事處。
(三)簽訂合同:自用工之日即建立勞動關系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人事處、用工部門、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由人事處辦理相關用工手續(xù)。聘用已退休人員及非全日制臨時人員與學院簽訂勞務雇傭協(xié)議。
(四)全日制用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二個月。
(五)根據崗位用工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兩至五年的勞動合同或勞務雇傭協(xié)議。
(六)合同期內原則上不作崗位調整,如確屬工作急需,須簽訂補充聘用合同。合同期滿,確因工作需要繼續(xù)聘用的,經考核合格后,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
(一)臨時聘用人員實行崗位工資制,崗變薪變,從崗位變動的次月開始執(zhí)行,各崗位工資原則上按附件3中規(guī)定范圍核定。
(二)崗位工資根據學院效益和當年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浮動,作相應調整。
(三)擔任教學任務(含實踐教學)的人員,工資由月基本工資+課酬組成,課酬由教務處核定。
(四)人事處根據各部門報送的臨時聘用人員考勤、考核情況,于次月制定相應工資表,交財務處發(fā)放。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
(一)用工部門負責臨時聘用人員日常管理,以及臨時聘用人員上崗前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定期對本部門臨時聘用人員進行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的教育。用工部門根據學院的管理規(guī)定制定崗位職責和量化考核細則報備人事處。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用工部門應與人事處核對臨時聘用人員花名冊。
(二)臨時聘用人員參照《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實行日考勤、月考核和年終考核,用人部門將臨時聘用人員考勤、考核情況于每月3日前送人事處匯總。
(三)用工部門負責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參照學院在職職工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級,用人部門將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備案,作為續(xù)聘用的重要依據,考核基本稱職者,學院終止其勞動關系。
(四)用工部門如因工作變化,需在合同期內辭退臨時聘用人員的,先報送人事處審批,并提前30日通知其本人。本人需在合同期內辭職的,必須提前30日向用工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人事處,經人事處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由本人到人事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xù),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擅離崗位的,學院將以擅離崗位按自動離職,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 凡因用工部門未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臨時用工人員離崗情況,而導致學院支付了離崗人員的工資、津貼、補償金等一切費用,一律從用工部門當年度的部門年度考核獎勵津貼中扣除。
(六)必須嚴格執(zhí)行“先審批,后用工”的原則,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招聘臨時用工,學院不認可其勞動關系。凡違規(guī)者,一經調查屬實,所產生的報酬和補償費用從用工部門當年度的部門年度考核獎勵津貼中扣除,部門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按照學院《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
七、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崗位設置申報表
2.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報名審批表
3.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月工資標準
4.勞務雇傭協(xié)議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2015年9月9日
抄送:院領導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辦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發(fā)
附件1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崗位設置申報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門名稱(蓋章)
需求崗位名稱
崗位所在科室
該科室現有人數
崗位設置理由
崗位職責
任職條件
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擬聘起止時間
用人部門
負責人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人事處
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領導
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意見
院長(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審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一寸彩照)
最高學歷
學位
技能等級
畢業(yè)學校
及專業(yè)
所在部門
所聘崗位
聘用期限
家庭住址
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本
人
簡
歷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單位學習、工作(學制、專業(yè))
任何職
部門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人事處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學院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
工資標準按照 元/月執(zhí)行。
附件3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臨時聘用人員月工資標準
單位:元/月
用工形式
崗位
工資
備注
全日制用工
實踐指導和管理、
駕駛員、水工、
電工、木工、消控
(消防泵)
2000
實踐指導和管理崗工資由月基本工資+課酬組成
其他工勤崗
1800
門衛(wèi)
當年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
由用工部門根據不低于當年福州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測算
注:本表中未涉及崗位參照相近(似)崗位標準執(zhí)行。
附件4
勞務雇傭協(xié)議
甲方: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
地址:福州倉山區(qū)首山路112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2424036-8
乙方:
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xié)議,共同遵守本協(xié)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xié)議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第三條 工作地點:需在甲方所安排的場所進行。
第四條 工作時間: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第五條 勞務報酬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乙方月工資為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fā)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鑒于承攬工作量的不確定性,雙方同意乙方勞務報酬按乙方的工作時間按時計酬。每小時工資 元;
(二)勞務報酬的結算支付周期 日,甲方通過轉賬形式將勞務報酬存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
(三)乙方收取該勞務報酬之后,不得要求甲方再向其支付其他任何補助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xié)議終止:
(一)本協(xié)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xié)議協(xié)商一致的;
(三)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乙方未能完成承攬的工作任務,且經甲方兩次書面告誡的;
(四)甲、乙任意一方若單方面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協(xié)議的。
(五)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義務的。
第七條 協(xié)議解除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僅需提前 通知另一方即可。第七條 本協(xié)議終止、解除后,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乙方應該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一)乙方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或勞務合同關系的不影響本協(xié)議的履行;
(二)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lián)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xié)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該地址為雙方法定送達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fā)生變化,應在變化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lián)系障礙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三)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后生效,甲方持兩份(乙方履職所在部門、人事處各持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和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